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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大遗址保护条例》通过二审

发布日期:2021-05-14 17:39来源:蚌埠新闻网 作者:记者 靳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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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历史的见证,大遗址是文化遗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5月1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蚌埠市大遗址保护条例》,为保护大遗址筑起了法律的篱笆。

大遗址,是指被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列入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库的遗址,包括蚌埠双墩遗址(含双墩春秋墓)等。它是我们的祖先以大量人力营造并长期从事各种活动的遗存,综合、直接地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起源与发展,是构成文明史史迹的主体。“我市拥有丰富的文化遗址,制定《条例》既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人类文明的需要,也是规范遗址保护管理和研究利用,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谈及立法初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

根据《条例》规定,大遗址保护在贯彻国家文物工作方针的同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市、县区政府作为大遗址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领导,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发改、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大遗址保护;村委会、居委会则应协助做好保护。

大遗址保护,规划先行。《条例》第七条专门明确保护规划要纳入市、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环保、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衔接。一旦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方案确定就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八条还指出,大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居民应按规划逐步迁出,危害大遗址安全和破坏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必要时依法拆迁。

记者注意到,在《条例》第九条中,明确大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大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包括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性树木,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深翻土地、建坟、修墓,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或破坏大遗址历史风貌的农业设施,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可能影响大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在第二十四条中,对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明确:县区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形处以二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此外,如果施工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发现古城址、古建筑遗址等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的,要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拒不停止施工造成文物损毁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样,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如果未按规划实施保护,在保护范围内违规审批工程建设许可手续、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违规审批工程设计方案的,或是没有履行监测、维护、巡视检查、监督管理职责的,以及对影响大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没有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的行为,都将受到处分。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条例》立法历时一年多时间。去年8月经过一审后,征求到社会各界意见150余条,二审时从原先的7章41条修订为27条。记者注意到,不同于以往“大而全”的地方法规,大删大改后的《条例》更加“小快灵”。“条例修改后,更加针对突出问题立法,体现地方特色。”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桂阳介绍。据悉,该《条例》通过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后,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预计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